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某農村商業銀行以第三人某集團有限公司發行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英文全稱private placement note上海股票配資,以下簡稱PPN)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為由,起訴債券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發行人控股股東及董事承擔賠償責任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該案是2011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首批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推出以后,全國首例涉PPN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
原告某農村商業銀行訴稱,案涉債券發行資料存在多項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以及重大遺漏,發行人虛假陳述資產負債率等財務狀況,虛假陳述還款資金來源,隱瞞違約、涉訴及對外擔保信息等重大事項等,各被告未如實披露發行人上述虛假陳述行為,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等,嚴重誤導投資者,導致原告巨額損失,故請求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其全部本息損失8.7億元。
各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的主張不予認可,認為案涉債券系非公開定向債券,本案不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原告在審理過程中將案涉債券轉讓出售給案外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并具有重大性;各被告已勤勉盡責,原告的損失尚未確定,且與其主張的虛假陳述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案涉債券僅在特定專業投資機構間流通轉讓,原告系專業投資機構且具備風險判斷及承擔能力,應當自行承擔投資損失;原告的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等。
本次庭審采用爭點審理模式,在固定各方無爭議事實的基礎上,合議庭聚焦法律適用、訴訟主體資格、虛假陳述行為因果關系、中介機構的責任、損失、訴訟時效等問題組織各方當事人開展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確保各爭點得到充分審理。
本案將擇期宣判。
責編:李文玉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上海股票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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